(2016)黑0103民初9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孙璐与李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璐,李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401号原告孙璐,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刚,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璐与被告李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璐自行负担。审判员 董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