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耿培利、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与孟洋等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培利,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孟洋,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孟和,山西省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张红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培利,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盐都大道*号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洋,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原审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紫薇龙腾新世界13层11305室。原审被告马孟和,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绛县冷口乡。原审被告山西省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蓸川镇下坪村。原审第三人张红卫,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上诉人耿培利与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2777号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耿培利、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内容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便是劳务合同纠纷,依法也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该合同第十二条(争议)中明显有添加字样“乙方所在地”,显系被上诉人孟洋单方于起诉前在合同上添加的内容,该添加内容依法无效。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洋答辩称,上诉人耿培利、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将劳务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本案所涉合同是劳务合同,且合同中双方对发生争议后的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确定的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审裁定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孟和、山西省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红卫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孟洋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被告耿培利系被告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的项目负责人。2015年5月被告耿培利收取原告孟洋保证金1000000元,由被告马孟和、山西省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保证该款项从其公司扣抵,原告即在被告山西省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从事掘进工程施工。现被告山西省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发生纠纷,山西省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已安排案外人进场施工,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施工。现合同已经到期,经结算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尚欠原告保证金及利息、施工费及各项损失共计148065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1000000元、利息,工程款270659元,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210000元,五被告相互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审法院查明,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耿培利在原审中申请追加张红卫为本案第三人,原审法院向张红卫送达文书时,向张红卫调查合同中修改部分“乙方所在地”是谁修改的,何时修改的。张红卫承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其是甲方代表,该合同经双方多次磋商后,一致同意由其执笔修改此处。原审原告孟洋在原审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务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平陆安瑞煤矿四川自贡项目部把山西省平陆县安瑞煤矿井下掘进工程承包给孟洋施工,包括“打锚杆、锚索、挂网”等,孟洋��仅带领工人进行上述工作,按工作量领取劳动报酬。该协议书第十二条第1项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落款盖章处甲方为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乙方为孟洋,双方均签名盖章。据其诉请,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协议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孟洋作为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向其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翀审判员 邓 胜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羽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