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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卢长海与章春雷、谢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海,章春雷,谢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3677号原告:卢长海。委托代理人:应忠平。委托代理人:臧健敏。被告:章春雷。被告:谢柳芳。原告卢长海与被告章春雷、谢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长海的委托代理人臧健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春雷、谢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长海诉称,2012年2月27日,被告章春雷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但至今未还,多次催讨未果。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责任。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款清止的利息损失;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章春雷、谢柳芳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1.借条一份,由被告章春雷于2012年2月27日出具,借款金额为20000元。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原告以此证明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章春雷、谢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无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卢长海和被告章春雷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章春雷、谢柳芳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请被告章春雷、谢柳芳共同返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春雷、谢柳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长海借款20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章春雷、谢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雁冰人民陪审员  汤美兰人民陪审员  朱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