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6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翠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翠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法定代表人:孙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娥,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翠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1051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樊群、审判员苏致礼、审判员段晓玲、代理审判员潘建兴及代理审判员陈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 群审 判 员 苏致礼审 判 员 段晓玲代理审判员 潘建兴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