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关于林X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3民初203号原告:林X,男。被告:王XX,女。原告林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林X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X与被告王XX已和好,原告林X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林X负担。审判员 孙艳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