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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焦泽与被告李维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泽,李维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039号原告焦泽。委托代理人杨盛枝。被告李维廷。委托代理人高玉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泽与被告李维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泽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焦泽负担。审 判 长  姜国忠审 判 员  樊志敏人民陪审员  甄俊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元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