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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学文与淮北市杜集区宏扬新型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文,淮北市杜集区宏扬新型建材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2民初934号原告:赵学文,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杜集区宏扬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营者:杨桦,男,1970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学文诉被告淮北市杜集区宏扬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宏扬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军、被告宏扬建材厂负责人杨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学文申请对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学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宏扬建材厂赔偿赵学文医疗费4041.20元、误工费19200元(240天×80元/天)、护理费9392.40元(90天×104.3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70天×30元/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交通费及住宿费1012元(70天×10元/天+312元)、残疾赔偿金59259.20元(26936元/年×20年×11%)、精神抚慰金5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105004.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学文于2014年3月14日在宏扬建材厂工作,从宏扬建材厂生产之日起,该厂厂长杨桦雇佣赵学文、王明永两人从事开砖机、修砖机、焊篦子等工作。2014年4月17日,赵学文负责运送生产好的砖,王明永负责开砖机。上午9时左右,砖机故障不能运行,王明永叫赵学文放下手中的活,两人共同维修砖机。维修砖机需要掀开砖机上的铁板,赵学文跨腿站在砖机上方,王明永站在砖机旁边,两人正在抬铁板时,砖机不知怎么自动运行,砖机上的拨动轴瞬间转动,正好绞到赵学文的左脚和左小腿。由于脚和小腿被砖机上的轴和轴齿卡住取不出,直到119消防队和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才进行了有效抢救工作。赵学文是被雇主杨桦安排从事开砖机、修砖机、焊篦子等工作,赵学文也是在从事维修砖机工作而意外受伤。宏扬建材厂对赵学文受伤后的经济损失有赔偿义务。赵学文经司法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赵学文的诉讼请求。宏扬建材厂在庭审中辩称:1、宏扬建材厂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学文造成伤害是因其存在重大过错,赵学文是专业机修工,违章带电作业,具有明显违章行为;2、宏扬建材厂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宏扬建材厂事发后积极为赵学文治疗,垫付医疗费41364元;4、赵学文违章行为导致宏扬建材厂机器损坏,宏扬建材厂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赵学文原系张庄矿机修公司工人,2005年8月退休。2014年3月14日赵学文到宏扬建材厂从事开砖机、修砖机等工作。2014年4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因砖机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赵学文和同厂的王明永在维修砖机的过程中,砖机发生运行,砖机上的拨动轴转动绞到赵学文的左脚和左小腿。经119消防人员救援,同日赵学文被送往淮北市朝阳医院住院治疗64天,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根骨开放性骨折等多次损伤,住院医疗费46364.08元由宏扬建材厂支付。2015年11月14日赵学文再次在淮北市朝阳医院住院治疗左胫腓骨骨折术后,住院6天,赵学文支付医疗费3881.20元。2016年8月31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学文构成二个十级伤残。赵学文支付鉴定费1800元、住宿费146元、交通费166元、门诊检查费160元。以上事实有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赵学文2005年8月从机修公司退休后,2014年3月到宏扬建材厂从事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赵学文与宏扬建材厂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赵学文在提供劳务时身体受到伤害,对赵学文的经济损失,宏扬建材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学文应聘宏扬建材厂主要因其有一定的机修经验,在工作中主要从事砖机的操控、维修等相关工作,赵学文对用电安全应有必要的了解。赵学文在完成宏扬建材厂工作的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先关闭电源后维修砖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宏远建材厂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赵学文对其自身损害承担30%的民事责任,宏远建材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宏扬建材厂辩称赵学文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赵学文的赔偿问题:1、医疗费,经核对,赵学文的医疗费共计为50405.28元(46364.08元+3881.20元+160元);2、赵学文要求误工费19200元(240天×80元/天)、护理费9392.40元(90天×104.3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70天×30元/天)、5、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交通费及住宿费1012元(70天×10元/天+312元)、精神抚慰金5500元、鉴定费1800元,根据赵学文伤情、住院天数、结合本案案情及鉴定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关于残疾赔偿金,赵学文定残时已61周岁,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19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应为56296.24元(26936元/年×19年×11%)、综上,赵学文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50405.28元、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939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012元、残疾赔偿金56296.24元、精神抚慰金5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148405.92元,由宏扬建材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3884.14元,扣除已支付的46364.08元,还应支付赵学文57520.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北市杜集区宏扬新型建材厂赔偿原告赵学文医疗50405.28元、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939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012元、残疾赔偿金56296.24元、精神抚慰金5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148405.92元的70%即103884.14元,扣除已支付的46364.08元,余款57520.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学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赵学文承担543元,被告淮北市杜集区宏扬新型建材厂承担6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跃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