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贾世杰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657号原告:贾世杰,男。被告:XX,男。原告贾世杰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贾世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2013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原告现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必要的身份信息,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够具体明确,据此查找不到原告主张的被告,原告的起诉缺乏明确的被告,原告可待核实清被告确切的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世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茜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