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淄博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淄博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6563491G)。住所地:淄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乔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0629251R)。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彭希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淄仲裁字第310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淄博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61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