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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朱之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之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839号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一街5号8幢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1469-8。负责人:符海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该公司员工被告:朱之均,男,住遵义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之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明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