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汤凯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14号罪犯汤凯,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贵州省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职工,原住贵州省凯里市。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凯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2月12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5月27���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凯在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晓 羽审判员 ���晓春审判员 张 春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令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