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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与方斌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方斌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091号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5395952E)。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怡惠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雅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斌锋,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与被告方斌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斌锋的起诉。本院认为,��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斌锋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斌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