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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芝伟诉常洪波、周先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芝伟,常洪波,周先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460号原告:谢芝伟,男,45岁。被告:常洪波,男,51岁。委托代理人:单光辉,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先胜,男,55岁。原告谢芝伟诉被告常洪波、周先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谢芝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芝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芝伟负担。审 判 长 石 娟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