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姚林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姚林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初1836号原告: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孙冠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亮,男,1965年3月3日出生,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姚林苗,女,1980年4月4日出生。原告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志物业公司)与被告姚林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鹏志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姚林苗立即给付原告2014年、2015年、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208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鹏志物业公司称姚林苗已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交清,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姚林苗承担本案公告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鹏志物业公司所主张的公告费用非本法所调整的民事诉讼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晓岐人民陪审员 李学明人民陪审员 白玉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