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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明第二小学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克山县第二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特8号申请人陈明。委托代理人王晓丽。申请人克山县第二小学校,住克山县北大街四段路东,机构代码41407417-3。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职务:副校长。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明与申请人克山县第二小学校关于确认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6年10月21日经克山县克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关于2002年8月13日申请人陈明主张在申请人第二小学就学期间被打伤一事,由第二小学付给陈明全部民事赔偿人民币40万元(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伙食费、交通费等所有的费用共计40万元)。申请人陈明收到赔偿款后,因陈明主张在第二小学被打受伤一事引起的全部纠纷即得到全部解决,申请人陈明不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此案到此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明与申请人克山县第二小学于2016年10月21日经克山县克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鑫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