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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翁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斯钦巴图与青巴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钦巴图,清巴图,毕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斯钦巴图,男,56岁,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清巴图,男,5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毕加祥,男,5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斯钦巴图申请执行清巴图、毕加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清巴图、毕加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xxxxxxxxxx、622976xxxxxxxxyy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清巴图、毕加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xxxxxxxxxx、622976xxxxxxxxyy中的存款xx、yy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06050zzzzzzzzz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