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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廖灵观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灵观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灵观,曾用名:廖灵世,男,1983年11月无业1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2012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8月23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于2016年9月22日指控被告人廖灵观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佩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灵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底,被告人廖灵观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购买的位于金秀县头排镇头排村平田屯“三来岭”(平田5林班38小班)的一片松树林木。经象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到现场进行调查,被告人廖灵观滥伐林木的总蓄积量为53.3451立方米,出材量为34.771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廖灵观退出涉案款90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灵观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灵观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灵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廖灵观向他人购买了位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头排村平田屯“三来岭”(平田屯5林班38小班)的一片松树林木。同年3月底,被告人廖灵观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上述松树林木并误将同在“三来岭”的邓某乙、邓某甲所有的松树林木一并砍伐。后,被告人廖灵观将砍伐后的松树林木出售,获利人民币9000元。经象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被告人廖灵观滥伐林木的总蓄积量为53.3451立方米,出材量为34.7712立方米。同年7月1日,被告人廖灵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25日,被告人廖灵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该款已随案移送至本院。同年9月2日,被告人廖灵观向邓某甲、邓某乙赔偿人民币25000元,邓某甲、邓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廖灵观误砍她们松树林木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廖灵观从轻处罚。另查明,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廖灵观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发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灵观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采伐其购买的林木并误将他人所有的林木一并采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灵观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廖灵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他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灵观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进行数罪并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廖灵观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廖灵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缓刑宣告部分;对被告人廖灵观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犯抢劫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廖灵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廖灵观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覃武琦人民陪审员  蒙贤新人民陪审员  余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