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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存海与姜利飞、焦栋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存海,姜利飞,焦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存海,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姜利飞,男,成年,汉族,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五村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焦栋华,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东汪镇南丁曹二村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存海与被执行人姜利飞、焦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房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存海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姜利飞、焦栋华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