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四平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宏志、常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宏志,常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德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远,该单位业务经理。被执行人马宏志,男,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常雪,女,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宏志、常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主张权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原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赵喜军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