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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394号罪犯黄龙。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黄龙因犯抢劫罪,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至2015年1月22日,获得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6年10月9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黄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六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4年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16日,黄龙因与他人争吵并动手,且不听民警制止,被给予禁闭七天的处分。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黄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黄龙犯抢劫罪,没有退赔被害人损失,在本次考验期内被禁闭处分一次,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黄龙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郭晓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婷书 记 员  宋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