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维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叶焕刚企业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维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叶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维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安路71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7607980-9。法定代表人黄金仕,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8512-0。法定代表人叶焕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叶焕刚,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维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叶焕刚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