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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与严菊、丁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严菊,丁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2384号原告: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特一号华中曙光软件园。法定代表人:欧利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严菊,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丁峰,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菊、丁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严菊、丁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万文胜人民陪审员  葛向阳人民陪审员  鲁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