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曲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某,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图里河林业局哈达林场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振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高铭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牙克石市图里河镇爱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爱林路纪凯肉店附近,将同向行走的行人孙某某刮撞倒地,曲某某自己从摩托车上摔倒受伤,摩托车局部损坏。经乙醇检验,曲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39.7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说明,曲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出院诊断证明书,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孙某某、宋某某1、张某某、包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宋某某2、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 振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澈力木格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