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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2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周跃辉、周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周跃辉,周寅,张加乾,张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龙漳路88号1-3层,组织机构代码05034904-0。法定代表人苏淼,行长。被执行人周跃辉,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周寅,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加乾,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国武,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跃辉、周寅、张加乾、张国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58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02执25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刘  文  越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澄颖(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讨论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讨论时间:2016年10月21日讨论地点:执行庭执行员:林爱芸、刘文越、陈进记录人:张澄颖(代)承办人:林恩泽讨论记录如下:林恩泽介绍案情:(复制上面裁定内容)刘文越:同意经办人意见。陈进:同意经办人意见。林爱芸:同意大家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2016)闽0802执251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