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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圣钻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圣钻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10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鲁超、岑海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圣钻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769270-7法定代表人:庄家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5100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圣钻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宁波圣钻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了104586.94元,宁波圣钻车业有限公司尚欠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68271.63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圣钻车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51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