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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杜守权、赵齐华等与王大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守权,赵齐华,沈慧,王大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民初3327号原告:杜守权,系受害人杜传宏之父。原告:赵齐华,系受害人杜传宏之母。原告:沈慧,系受害人杜传宏之女。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琪,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凤。委托代理人:田红,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民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00041421。负责人:张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永剑,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守权、赵齐华、沈慧与被告王大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叶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桂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守权、赵齐华、沈慧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琪和张晗、被告王大凤委托代理人田红、被告人保叶集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永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19日王大凤与杜传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传宏当场死亡。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54358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大凤辩称:对本案事实无异议;原告方的赔偿标准不认可,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害者在城镇居住生活,经过庭前调查,受害者有弟兄3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除以三。被告人保叶集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王大凤驾驶的车辆投保情况属实,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损失;原告方的相关损失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出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个人身份信息及原告主体适格。二、被告个人身份信��、驾驶证、行驶证、工商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证明各被告主体适格。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具体情况及双方的责任划分,被告王大凤负事故全部责任。四、商业险保险单及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及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的事实。五、受害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受害人工作证明及工资表,证明受害人在六安市市区有长期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六、失地证明、征地协议、房屋搬迁证,证明受害人及其父母承包的土地被六安市农科所实验基地征用,属失地农民。七、原告沈慧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证明原告沈慧长期跟随父亲在六安市生活并在六安市皖西中学就读。被告王大凤提交如下证据:一、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杜���宏父母在农村单独居住,并有兄弟3人。二、关押证,证明王大凤被刑事处罚,原告方的精神抚慰金不应该被支持。被告人保叶集支公司未提交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7因当事人均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5、6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王大凤提交证据1予以认定;证据2具有真实性,证据目的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7时23许,王大凤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沪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07km+500m处,撞到由杜传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杜传宏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大凤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杜传宏无责任。另查:皖N×××××号小型轿车车主为王大凤,该车在人保叶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50万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受害人杜传宏系失地农民。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权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因其近亲属杜传宏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获得赔偿。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定原告因其近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25447元(50894元÷2)、死亡赔偿金538720元(26936元×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80271元、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3500元、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0元,合计699438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集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杜守权、赵齐华、沈慧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集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守权、赵齐华、沈慧各项损失500000元;三、被告王大凤赔偿原告杜守权、赵齐华、沈慧各项损失89438元;四、驳回原告杜守权、赵齐华、沈慧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0元,减半收取6160元,由被告王大凤负担31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集支公司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裕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桂 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蓉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