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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更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祝开华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开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3705号罪犯祝开华,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天龙路*号。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祝开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其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讯了祝开华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开华曾经本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二十八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9年5月18日。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九年零一个月,剩余刑期三年零七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及钟山区司法局荷泉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08)黔钟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09号刑事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表及祝开华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祝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九年零一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开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