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西让、冯海绪、李建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西让,冯海绪,李建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西让,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海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建让,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西让、冯海绪、李建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