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县亚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清辉、瞿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亚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清辉,瞿建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562号原告长沙县亚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西路北侧美林水郡06栋102-1。法定代表人雷志昌。被告马清辉。被告瞿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亚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清辉、瞿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亚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艺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