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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少军、彭乾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军,彭乾忠,徐么苟,XX恒,肖长华,钟浩,龚委委,王毅霖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86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少军,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彭乾忠,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徐么苟,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舒向阳,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恒,男,1987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东西湖区。2012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4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肖长华,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江汉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钟浩,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东西湖区。200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龚委委,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东西湖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毅霖,男,1963年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硚口区。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军、彭乾忠、徐么苟、XX恒、肖长华、钟浩、龚委委、王毅霖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少军、彭乾忠、徐么苟、XX恒、肖长华、钟浩、龚委委、王毅霖、辩护人舒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李少军、彭乾忠伙同被告人徐么苟、XX恒、肖长华、钟浩、龚委委、王毅霖等租用本市硚口区汉中街长寿桥7-3-5号一房间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李少军、彭乾忠系赌场“老板”、被告人徐么苟、XX恒充当“皇帝”坐庄摇骰子、被告人肖长华、钟浩、龚委委充当“水手”收付赌资、被告人王毅霖充当“钉子”望风看场。2016年4月26日晚1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内将正在组织赌博活动的被告人李少军、彭乾忠、徐么苟、XX恒、肖长华、钟浩、龚委委、王毅霖抓获。同时抓获参赌人员肖某某、汪某某等28人,收缴赌资80100元及赌具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少军、徐么苟、彭乾忠、XX恒、肖长华、钟浩、龚委委、王毅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肖某、汪某、尹某、邱某等人的证言、辨认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军、徐么苟、彭乾忠、XX恒、肖长华、钟浩、龚委委、王毅霖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场所用于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八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X恒、钟浩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之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少军、彭乾忠、徐么苟、XX恒、肖长华、钟浩、龚委委、王毅霖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李少军、彭乾忠、徐么苟、XX恒、肖长华、钟浩、龚委委、王毅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少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彭乾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三、被告人徐么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四、被告人XX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五、被告人肖长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六、被告人钟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七、被告人龚委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八、被告人王毅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九、赌资人民币80100元及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琍速录员  黄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