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丁会雷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会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56号罪犯丁会雷,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6)辉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会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24.31元。被告人丁会雷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作出(2006)新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附事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余漏罪,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8日作出(2006)辉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会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加上原犯抢劫罪所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宣判后,2007年2月14日入狱服刑。2009年10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丁会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丁会雷自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伙同他人在辉县市境内盗走受害人摩托车、汽车电瓶、现金等。该参与作案25次,总价值44540元。2004年11月4日、7日,两次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辉县市辉常路、圪栏桥,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方式,抢走收废品的受害人宋某某、李某某现金1500余元,李会雷持刀捅伤李某某右臂、右大腿,致李某某轻微伤。该系主犯。赔偿款已履行。罪犯丁会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丁会雷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姬秋生及服刑人员范世玉、任东星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丁会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会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