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终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火仙与卢敏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火仙,卢敏强,伍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1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火仙,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代理人:莫达明,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系上诉人梁火仙儿子。委托代理人:聂锦洪,封开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敏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现住。委托代理人:莫志强,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伍自敏,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上诉人梁火仙与被上诉人卢敏强、原审第三人伍自敏因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5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5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受理费3934元,由原审法院重审后予以确定。二审受理费7868元因上诉人梁火仙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审 判 长 梁碧媛审 判 员 蔡红茂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桂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