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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9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默迪与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默迪,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765号原告:张默迪。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峰。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默迪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默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默迪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默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默迪负担。审判员  钱富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