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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克男与桦南县多元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桦南县多元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徐克男,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桦南县多元水务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克男与桦南县多元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20412元,案件受理费1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审 判 员  白会民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