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抢夺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刑初564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9月16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曾因酒后滋事,于2011年6月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抢夺,于2016年5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于2016年5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尾随张某某(1948年11月17日生)至宁江区铁西街布言布语窗帘店附近,趁被害人徐泽霞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3280元。2016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宁江区繁荣街源江西路油田总机厂附近,趁被害人徐某甲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元、一部红米手机、一副暴龙牌眼镜、一块POLICE牌男士手表、一个钱包。经鉴定:蓝色女士挎包和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275元。部分赃物已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徐某甲。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吕某、杨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徐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民合法财物,作案2起,赃款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的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33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同时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告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照片,熊某某指认徐某甲被抢的手表就是其修过的那只手表。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依法从徐某某处扣押POLICE牌电子手表,并返还给被害人徐某甲。3、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从罗某处调取徐某甲手拎包被抢案发现场视频资料一份。4、购物凭证、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Police牌手表2012年12月24日购于香港洲际免税集团,价格1480元港币。因标的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松原市场没有此类品牌手表销售,无法确定市场价格,该物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5、照片,徐某某指认被抢的手拎包及POLICE牌手表。6、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110机动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5月15日10时40分许,徐某甲报警称在宁江区源江西路手拎包被抢,干警接到报警后赶到源江小区,在小区门后将徐某某抓获。7、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本院(2011)宁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某某的自然情况;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松原市看守所于2011年12月20日对徐某某予以释放。徐某某曾因酒后滋事,于2011年6月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8、照片,张某某被抢的包带损坏照片,已被拽折。9、账户交易记录,张某某、赵士发银行卡内于2016年4月27日取款3280元。10、常住人口信息,张某某1948年11月17日出生。11、调解协议,2016年10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徐某某的家人自愿给付被害人张某某赔偿款人民币33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同时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告诉。(二)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本人是邮政储蓄锦江南街储蓄所的员工,单位在国贸附近。张某某每月定期取款3280元,是她和她丈夫的工资。2016年4月末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某早上到我们营业网点取现金3280元,后来公安机关来调监控,我才知道张某某取完钱出门被人抢了。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徐某某的前妻,我们2016年2、3月份时离婚,离婚后徐某某不回家在外面,不清楚他在外面干什么,和什么人联系。公安机关出示的一段录像监控(1路公交车32号车辆的监控,公交车监控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8:12:37至8:14:00)我认识第一个上公交车的人是徐某某,他穿的那件蓝白色条的T恤是我给徐某某买的,我俩结婚11年了,根据那个人走路的步态以及身体长相轮廓,我能判断第一个上车的人是徐某某。公安机关出示的第二段录像监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贸附近分行ATM机进门前后监控视频,监控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8:39:10至8:40:25),监控中穿灰色长袖外套的是我前夫徐某某,根据他走路的步态以及脑袋、发型判断的。3、证人陈某某(徐某甲的丈夫)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5日10时40分左右,徐某甲的包被抢后,我俩在源江小区和警察在小区正门堵住了抢我妻子包的男子,一起把他控制住。随后我和妻子在源江小区内找到被抢手拎包,我妻子说钱包、手机、眼镜不见了,其余的银行卡都在,她说里面就5、6元钱。证实被抢物品手拎包、钱包、眼镜、小米手机价值与徐某甲证实一致。4、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修过一个POLICE牌的手表。(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第一份:2016年5月15日10时40分左右,在源江西路源江小区蓝色手拎包抢,报警后通知丈夫陈某某,与警察和陈某某在源江小区找巡,在小区正门将抢包男子抓获,并与丈夫在源江小区找到被抢挎包。我被抢的包是冰燕牌蓝色女士挎包,2015年1月左右买的,当时花了475元,现在八成新,值400元左右,没有收据和发票。包内有深棕色长方形的钱包,钱包牌子不记得了,钱包里有5、6元钱,钱不见了,各种银行卡、身份证都被抢包男子扔在蓝色手拎包里了,钱包不见了,钱包是2015年1月陈某某在三亚买的,当时价值900元左右,我没有发票,现在七成新,能值700元左右。手拎包内还有一部小米手机,2014年7月份买的,当时价值799元,现在六成新,价值400元左右,手机不见了,手机里两张电话卡,一个是1394387****,另一个号不记得,现在打电话都是关机状态。包内还有一个暴龙牌眼镜,墨镜是2015年7月初买的,当时价值385元,现在八成新,现在价值310元左右,墨镜没有发票。不见的东西损失1400元左右。他在抢我包时没有使用凶器,是从我后面突然抢走的,我当时一点防备都没有。他也没有对我使用暴力,我没有受伤。第二份:我还不见了一块手表,是我儿子的,手表表盘是黑色的,表带是棕色的、皮质的,表盘里面印有POLICE牌子,表盘背面是亮的,印着POLICE,手表是我儿子2012年12月24日在香港买的,当时花了1480元港币,现在能有六成新,值900元左右。这块手表没电了,昨天我把手表放在包里准备去换块电池,没想到被抢了,我昨天晚上才想起来包里的手表,发现不见了。我儿子在国外留学,现在没法回来,购买手表时有发票。公安机关所出示在徐某某处扣押的一只手表就是被抢的手表。当时手机也不见了,我在源江小区找到了,被一个人捡起来了,后来还给我了。第三份:在我包里的这块POLICE牌手表没有电池了,我在2016年5月25日去前郭县巴特尔商场里面的一家修理手表店已经换完电池了,现在手表能正常使用了,给手表换电池花了50元。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7日9时许,在铁西街江南明珠洗浴前面的马路上我的挎包被抢了,黑色挎包里有两个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还有3280元现金。我今天早上去国贸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取了3280元现金(32张100元面值的,4张20元面值的),我出来后从国贸往兴原小区方向走回同馨花园小区,走到江南明珠洗浴门前的马路时,从我身后过来一个男的,他过来直接就拽我挎包,当时我只顾着和对方抢挎包,后来挎包带被拽折了,这个男的拿着挎包往阳光商城方向跑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抢我的人是30多岁男的,我就看清是个穿灰色的衣服,衣服挺旧的,其他的没看清。对方抢我包时什么也没说,过来就拽着我的包,抢走了。周围没有其他人在场,就我两个人。(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第一份:我在2011年6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团结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12日因妨害公务被宁江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5月15日上午10点多,我在源江小区抢了一个女士的包。我看到一个女的从中医院住院处对面的中国银行出来,我猜想她钱包里有钱,随后我在后面跟着她,等走到源江小区附近时我突然从她后面冲过去,趁她不注意把挎在右肩的蓝色女士包一把抢下来,之后我跑进源江小区,等我进了小区,一边走一边打开包,发现包内有个长方形深棕色的钱包,钱包里没有钱,我把那些银行卡都扔进包里,发现包里有一个黑色眼镜袋里面有一个眼镜,我觉得眼镜不值钱,眼镜袋让我随手扔了,扔哪不记得了。我又翻了一会发现钱包里没有钱,把蓝色包扔在一栋楼门前。我走到门口时发现被我抢包的女的和警察在,我被警察抓住了。我没看到包内有一部小米手机。我兜里没钱了,就想抢点钱花。抢包过程中我没有使用刀等凶器,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弄伤她,我是尾随她,趁其不备从她身后抢包的。第二份:我抢的包里还有一块手表,我看手表挺好,就揣兜里了。包里的眼镜袋里有没有眼镜不知道,我没动眼镜袋,就把眼镜袋扔包里了。第一份笔录里我没主动交代有这块手表,因为我以前被刑事处理过,我怕手表价值大,被再次刑事处罚,所以没有交代手表的事,我不知道手表的价值,但看着手表挺好的,能值点钱。我拿到这块手表时,手表是坏的,不走字。第三份:我没参与2016年4月27日在国贸附近的抢劫行为。我记不清当天是否出现在国贸附近的邮政储蓄所,我没抢从邮政储蓄所出来的老太太。我记得我当时没有在松原,一个叫刚子的工头能证实我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对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查看发现我于2016年4月27日8时12分乘坐1路公交车从江北财政局上车,8时37分在江南国贸门前的1路站点下车的事记不清了。对于说我下车后,从国贸的出口沿锦江大街左侧去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没有印象。我没有从邮政储蓄出来后尾随一名穿绿衣服的老太太,走到大旭钩具门前将其手包抢走的事。第四份:宣捕笔录第五份:否认4月27日抢老太太包的犯罪事实。(五)鉴定意见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松价认公认字【2016】0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小米手机200元,冰燕儿牌女士背包75元。无牌钱包、暴龙眼镜灭失,无法认定价格。(六)视听资料1、NO1084334(5:00左右)、NO3084446(3:48-3:52)视频监控:2016年4月27日8时40分左右,徐某某(灰色外套、蓝白条T恤,有正面脸部)抢夺被害人张某某(绿色外套)的监控。(有尾随、追撵、拿包逃跑的过程)2、徐某甲被抢视频:徐某某尾随徐某甲直接夺取挎包后逃跑的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形成完整的链条,足以证实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民合法财物,作案2起,赃款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前科劣迹,且抢夺老年人财物,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5月15日始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徐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人民陪审员 付桂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