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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郎宇新申请认定赵风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宇新,赵风琴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3民特2号申请人:郎宇新,住敦化市。被申请人:赵风琴,住敦化市。代理人:赵连臣(赵风琴之兄),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图县松江镇木条村2组。申请人郎宇新申请认定赵风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郎宇新称:2015年6月11日14时许,我爱人赵风琴被他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一级(重度开放性颅骨损伤,呈持续性植物状态)。请求依法认定赵风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人为赵风琴的法定代理人。赵连臣称:我是赵风琴的哥哥,我妹妹赵风琴处于植物人状态没有好转。现在我妹夫郎宇新要求认定我妹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郎宇新与被申请人赵风琴于201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11日被他人打伤,经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赵风琴需完全护理依赖。2015年10月20日,敦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风琴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为“赵风琴损伤后的植物生存状态为重伤一级”。现赵风琴处于植物人状态。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郎宇新与被申请人赵风琴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敦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残证、敦化市青沟子乡双顶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敦化市公安局青沟子派出所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郎宇新与被申请人赵风琴系夫妻关系,赵风琴现呈植物人状态,郎宇新作为赵风琴的丈夫有权向本院提出申请认定赵风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的精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是缺乏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本案中,赵风琴被他人打伤后,经鉴定为需完全护理依赖和植物生存状态重伤一级,呈现植物人状态。认识能力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确认赵风琴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郎宇新是赵风琴的丈夫,依法应为赵风琴的监护人。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风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郎宇新为赵风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文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