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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士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士安,济宁振宁实业有限公司,曲阜圣华实业有限公司,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广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张养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文忠,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327国道北(驾校对面)。法定代表人:武士安,经理。被执行人武士安,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济宁振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法定代表人:盖旭城,经理。被执行人曲阜圣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善俊,经理。被执行人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法定代表人:高心乐,经理。被执行人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法定代表人:武士安,经理。被执行人: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国宏大道6369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执行人;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法定代表人:武士安,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广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林先进经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士安、济宁振宁实业有限公司、曲阜圣华实业有限公司、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宁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广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6)鲁0891民初175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履行5327264.83元债权九分之一的担保责任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邹城顺行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销售返利2191710元和保证金181.5万元应应退还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邹城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邹城顺行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返利6162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