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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4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885941-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丰成村。法定代表人潘亚方,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纪华,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纪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30879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100000元,尚欠20879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276号案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