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肖会智诉被告前郭县平凤乡郎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会智,前郭县平凤乡郎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981号原告:肖会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迈,男,汉族,被告:前郭县平凤乡郎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树宝,主任。原告肖会智诉被告前郭县平凤乡郎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会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会智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