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伍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3民初1041号原告:伍某,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蔡某某,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被告蔡某某胞姐),住澧县大坪乡孟坪村*组*****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伍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伍某与蔡某某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蔡某某由伍某抚养成年,蔡某某承担相应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伍某与蔡某某于2008年下半年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时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7月27日在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蔡某某。蔡某某婚后喜好打牌,伍某多次劝解,仍不知悔改,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隙,双方自2016年2月28日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蔡启金辩称,同意离婚,但婚生女蔡某某必须由蔡某某抚养成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事实为,婚生女蔡某某应由谁抚养为宜。对该争议事实,伍娟表示同意由蔡某某抚养成年,并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其成年止,对伍娟的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另查明,婚生女蔡某某现随蔡某某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的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关心与爱护,培养和谐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婚后因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伍某起诉离婚,蔡某某同意离婚,对伍某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蔡启金要求抚养婚生女蔡某某,伍某表示同意,并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300元,对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伍某与蔡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蔡某某由蔡某某抚养成年,伍某自2016年11月1日始,每月承担蔡某某抚养费3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至蔡某某成年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伍某有探望蔡某某的权利,蔡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交150元,由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杨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