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宋XX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XX,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北三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安达镇)。2016年8月19日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逮捕,现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6)第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淑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宋XX在肇源县广场西侧路边见停放于路边的一辆白色奥迪车(车牌号:AU5693)前排座中间有一个黑色小包,宋XX利用其从网上购买的砸车玻璃工具将副驾驶位置玻璃砸碎,将车内的黑色小包取出,包内有尼康单反D7000相机一部,尼康18-300mmf/3.5g5.6CVR单反相机镜头一个,宋XX于第二天将黑色小包内尼康相机和单反镜头在吉林省长春市卖掉,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经肇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380元。案后,被告人宋XX退赔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宋XX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赃款去向说明、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价格认定协助书、工作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王XX的陈述;被告人宋XX供述、收据、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被告人宋XX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焦 健代理审判员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陶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