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玉波与永清金泽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波,永清金泽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1515号原告:吴玉波,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尹冯婷,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珏,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清金泽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永清县曹家务乡北曹家务村。法定代表人:金玉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自祥,男,永清金泽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原告吴玉波与被告永清金泽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玉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吴玉波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