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特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莉、王姗姗与申请人简阳市中医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莉,王姗姗,简阳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特71号申请人:唐莉(系死者王某长之女),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人:王姗姗(系死者王某之次女),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遂宁市上列申请人诉讼委托代理人:但智堂(唐莉之夫),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遂宁市。申请人:简阳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邓志林,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该院医务科科长。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唐莉、王姗姗与申请人简阳市中医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唐莉、王姗姗与申请人简阳市中医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经简阳市诉讼与调解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简阳市中医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85049.21元(大写:捌万伍仟零肆拾玖元贰角壹分),该款项中包含死者王某骨灰盒费用1000元;二、简阳市中医医院退还死者王某本次入院预交款500.00元,由简阳市中医医院退还死者亲属;三、王某本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3549.21元,此款在赔偿款中予以品迭;四、王某在简阳市殡仪馆产生的尸体移送、冷冻、火化费用由简阳市中医医院向简阳市殡仪馆支付(双方约定,王某遗体化装费不超过1000元,超出部份由死者王某的亲属支付),具体费用以殡仪馆出具的票据为准;五、以上一、二、三品迭后,由简阳市中医医院应向死者王某的亲属赔付81500.00元,此款在2016年10月25日前支付。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唐莉、王姗姗与申请人简阳市中医医院于2016年10月21日经简阳市诉讼与调解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禹闻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