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刑初4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自愿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撤诉。审判长 周 国 良审判员 齐乌日那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 妮 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