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4847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847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郑桂泉。被告: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郑桂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