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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云鹏与凌东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鹏,凌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徐云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凌东阳,男,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凌东阳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