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云鹏与凌东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鹏,凌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徐云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凌东阳,男,满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凌东阳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