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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邱彬与马青山、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青山,王建,邱彬,夏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2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青山,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男,汉族,1954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娜,河南省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彬,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生,住息县。委托代理人方振云、方帅,息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夏明军,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生,住息县。上诉人马青山、王建因与被上诉人邱彬,原审被告夏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青山、王建及委托代理人高娜,被上诉人邱彬及委托代理人方帅、原审被告夏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173元,退还上诉人马青山、王建。审 判 长  朱峰审 判 员  文刚代理审判员  姚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