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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14201李培龙与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龙,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201号原告:李培龙,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孙敏,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李培龙与被告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李培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培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培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筱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