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左岸公社**层****室。法定代表人赵勇,该所所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马永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五桂山镇长命水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秦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申请执行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冀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良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