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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金、杨庭与被执行人张翠侠、沈文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金,杨庭,张翠侠,沈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杨桂金,女,1974年8月29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庭,男,1983年12月23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翠侠,女,1963年3月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文科,男,1959年9月9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桂金、杨庭与被执行人张翠侠、沈文科健康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6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翠侠、沈文科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跃强 来源: